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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公示内容
上传时间2016-09-02 来源: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公示内容 

一、审批事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下同)安全条件审查。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三、审批权限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跨市(州)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市(州)安全监管局和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实施以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

负责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下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四、申报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

五、申报材料目录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六、审批流程

申   请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跨市(州)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

受    理

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范围和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与否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

材料审核

对受理的申请,审批部门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

不符合条件

现场核查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审批部门指派有关人员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不符合条件

起草批准文件、发放许可

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七、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八、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数量限制

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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