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三、许可范围
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包括《剧毒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四、许可权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企业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五、申报条件
首次申请和一般延期条件:
(一)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2.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3.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6.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7.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应当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8.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10.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例会等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5)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6)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7)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重大危险源评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9)变更管理制度;
(10)应急管理制度;
(11)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12)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
(13)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4)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吊装、高处、盲板抽堵、动土、断路、设备检维修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职业健康相关管理制度;
(17)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维护管理制度;
(18)承包商管理制度;
(19)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三)企业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备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明。
以上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六)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七)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八)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九)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应急管理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组)。
(十)企业除符合以上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直接延期条件: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六、申报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交)。
(二)变更企业名称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后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企业注册地址的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注册地址相关证明材料;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五)变更企业隶属关系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2.提交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
(六)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变更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对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七)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变更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变更申请书;
2.应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并提交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八)延期申请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1.直接延期申请材料。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4)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5)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6)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7)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8)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2.一般延期申请材料。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交);
(1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七、审批流程
申 请 1、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除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受 理(审批办) 省安全监管局收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按照受理范围和申请者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与否分别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处理。 |
材料审核(审批办,12天) 对受理的申请,省安全监管局审批办指派有关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
材料不全(一次性告知),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申请 |
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原因,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 |
现场审核(审批办,10天) 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省指派有关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
不符合条件的,整改后重新申请 |
发放许可(审批办,3天)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八、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数量限制
不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