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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消防安全专题视频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年底前消防、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7-12-19 来源:

各县(市、区)安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中省直及市直有关企业:

12月8日上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全国消防安全专题视频会议”。会议通报了北京市大兴区“11· 18”重大火灾事故和天津市河西区“12·1”重大火灾事故情况,深入分析了全国消防安全形势,对下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书记、副局长付建华作重要讲话。为了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深刻吸取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年底前消防、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全国消防安全专题视频会议”的重要意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时刻绷劲安全生产这根,不能有半点松懈和麻痹情绪思想。要继续深化全市安全生产落责任、守规章、事故、保平安”活动和“冬季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落实,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二、持续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深刻吸取北京市大兴区“11·18”重大火灾事故和天津市河西区“12·1”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要举一反三,切实加强消防安全领域综合治理。各级消防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集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租房、人员密集、易燃易爆、老旧住宅等高风险场所火灾隐患的综合治理活动,排查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突出圣诞、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假日和全国“两会”期间等重要时段,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消防安全管理,严防火灾事故发生。要继续深入推进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区域性的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

    三、深入开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

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7〕328号)文件的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见附件)和《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联2017〕310号)的工作部署,认真开展“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加强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运输安全管理、燃放安全管理、质量监督管理、经营主体准入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行为,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良好稳定。

四、切实加强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根据冬季特点,继续深入开展“冬季安全生产月”活动,做好重点行业领域排查治理,抓好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道路交通、采暖供电、人员密集场所及冰上活动的安全监管,加大专项排查治理力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区域性的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要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五、加大冬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执法处罚力度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冬季消防、交通和冰面自救等安全知识,切实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安全文化氛围,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素质。 

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不断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执法措施,执法处罚落到实处。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巡视暗访组,对各地、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切实确保年底前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及《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松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

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以来,各地区关闭取缔了一大批“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但从近期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督导检查情况看,仍有一些地区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认识不到位、推进不平衡、监管不严格,部分零售店(点)不符合安全要求,非法违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较大事故时有发生。为巩固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成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工作,科学合理规划布局零售店(点),大力倡导批发企业设点连锁经营,积极推广应用专用安全储存仓、专用可拆装板房以及视频监控预警技术,不断提高零售店(点)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认真对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暂行一年),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切实把住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一律不予许可。

二、切实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关闭取缔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及相关人员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严防“关而不停”或者转入“地下”非法经营。省、市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发现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颁发许可证,或者对查处取缔未经许可零售店(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追究问责。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安全监管等部门做好查处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工作,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安全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要依法从严查处,确保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禁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在其经营场所及周边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试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要加强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巡回检查,及时劝阻在经营场所周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吸烟等使用明火的不安全行为。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位置等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在销售旺季等特殊时段采取加强零售店(点)周边治安巡逻等措施,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综合运用舆论宣传、举报奖励、行政执法、治安处罚、责任追究等手段,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要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走街串巷等非法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切实形成打击整治工作合力,严防发生事故,为人民群众欢度节日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请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以及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附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4日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件(暂行)

 

 

一、选址与布局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桥下及涵洞、三层及以上建筑物内。

4.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其正上方不应有人员活动场所,上下层之间不应有楼梯和洞口。

5.当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部应将产品堆放区和销售柜台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严禁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作为其他经营场所和生活场所的人员进出入通道。

8.专柜销售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相对独立,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场所。

9.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在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采用搭棚形式设置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产品进出的门洞宽不宜小于1.2米。

三、电气与消防

1.烟花爆竹零售店(点)上空禁止1千伏及以上的电力线路跨越。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采用非防爆型电器时,电器应与产品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4.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不应有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管道通过。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6.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放置位置应便于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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