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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传时间2017-12-18 来源:

各县(市、区)安委办、各开发区管委办安委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供销社:    

按照《吉林省安全监管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联〔2017〕310号)要求,经研究,特制定《松原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松原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松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松原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

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树立安全发展观,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指针,严格落实《吉林省安全监管局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联〔2017〕31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市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3月10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旺季百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松原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吉安监管危化〔2017〕184号)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各部门对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职责,实行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供销社等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状况安全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领导,成立松原市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长:市安监局副局长  赵青山

 员:市安监局危化品监督管理科科长  张玉金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  陈长春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监督科科长  崔绍伟

市环保局应急与投诉中心科科长  王声波

市工商局市场科科长  韩晓强

市质监局监督科科长  张晓东

市文广新局办公室主任  杨会广

市供销社业务科科长  张立学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监管

  持续开展零售企业“两关闭”、“三严禁”及批发企业“六严禁”专项治理活动。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库区内的违法建筑、与储存仓库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一律拆除。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严禁经营超标、违禁、非法产品;严禁超许可范围经营及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严禁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严禁将执法收缴的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严禁储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严禁购买和销售未张贴流向登记标签的产品)的,一律停业整改并依法按上限处罚。重点打击在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尤其是样品间存放烟花爆竹实物,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等行为。严禁堆垛超高超长、超员作业、在库房内拆箱,以及向无零售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未按规定时间向临时零售点供货等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要求未限期整改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批发、零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关闭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并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相关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贯彻落实《吉林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吉安监管危化〔2017〕184号),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临时零售点)布点规划和备案要求,尤其是临时零售点要严格按照市、州规划布点,严禁集中连片,在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监管部门发证前严格按照零售经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2018年春节期间临时零售许可证颁发的有效期为2018年2月7日至3月3日,临时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由发证部门及时收回。进一步加大零售点监管执法力度,凡是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要立即撤销许可证,坚决依法取缔。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零售点,一律关闭取缔。对不符合文件要求的烟花爆竹零售点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违反“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的零售点(临时零售点),一律收缴相关产品,依法按上限处罚。重点打击一证多点、无证经营、集中连片经营、走街窜巷销售、网络销售等违法行为,严禁零售点使用明火,严禁在销售场所试放烟花爆竹。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要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运输企业和车辆运输资质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从业资格的核发。加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监管执法力度,加强道路客运、铁路客运、邮政物流的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运输、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装载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

(三) 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焰火燃放许可证》、作业人员资格证等,落实燃放主办单位和作业单位安全责任。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对人员密集区域、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其周边的动态巡逻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等非法违规行为。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集中燃放时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对检查发现的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及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没收的非法、过期或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就地封存,并立即组织销毁。

(四)加强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五)加强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准入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行为

工商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经营主体登记准入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宣传引导

各地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资源,杜绝非法广告,普及烟花爆竹安全常识,公布举报电话,震慑不法分子,打击非法行为。

(七)加强供销合作社所属控股的烟火爆竹企业经营管理

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禁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督促企业开展隐患自查,同时加大抽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所属控股企业做好整改落实。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12月1日-1月19日):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按照本方案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并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用典型的烟花爆竹事故案例,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其自觉抵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排查办证阶段(2018年1月20日-2月7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所辖范围内烟花爆竹从业单位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查清底数。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好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从源头上把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准入关,所有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否则坚决予以取缔。

(三)集中清理阶段(边办证边清理):针对非法制作烟花爆竹活动主要集中在农村、规模小、隐蔽性强、事故易发的特点,要以镇、街道为单位,抽调精兵强将,组织力量对公共场所、出租房、厂房及仓库等重点领域进行地毯式检查,并采取举报电话、举报奖励、明查暗访等方法,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同时,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供销社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好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活动,从销售、储存、运输、产品质量等各个环节,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查清氯酸钾、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原料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销售渠道,并排查与其相关的其它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要追查产品来源,查出非法生产窝点;对发生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要查清原因,追究责任。通过追根求源,彻底捣毁非法生产经营链条,并依法从严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8年2月8日-3月10日):各有关部门要对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期间市政府将对有关单位的“百日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于打击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涉及面广,内容多,任务重,责任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极端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上抓,抓紧制订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和牵头负责人,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协调行动。公安局、安监局、工商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文广新局、供销社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同时,严格落实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负责”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履行好职责,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力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建章立制,规范经营。以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督促、指导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理顺安全监管体制,引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走上规范化、规模化发展轨道。同时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储存、运输和燃放单位、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做到依法监督、规范有序、管理到位。

(四)宣传教育,制定计划。各县(市、区)安委办、各开发区管委办安委办要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精神的宣传工作,把因非法生产和储存导致的烟花爆竹事故作为典型案例,广泛宣传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松原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为:0438-2165005

请各县(市、区)安委办、各开发区管委办安委办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危化科备案。于2018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生产“百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安全监管局危化科备案。(联系人:李想,联系电话:2165008)

 

 

烟花爆竹联合检查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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